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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聘用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17-05-17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聘用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二、聘用

第一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三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进入试用期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三、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八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分工。

2.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做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相关职业。

4.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 建立考勤制度。

四、考核

第十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状况、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奖惩

第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对突出贡献者参考《暨南大学发展贡献奖励计划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六、假期

第十四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七、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暨南大学聘用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根据岗位设置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第十七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可享受“五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附则

第一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由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本制度自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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